最近門外漢筆者讀了「土地法」這玩意

對於土地上的權利慢慢從「痛苦」變成「沒這麼痛苦」

應該說慢慢變得有點興趣,所以就思考一個問題

 

「釣魚臺是誰的?」

 

當然,以下言論都不會用法令去解釋它

單純就釣魚臺是誰的做討論

 

先把寫在最後面的絮語偷偷放在這邊

當你在路上「發現」地板有「紅包」,千萬不要亂撿,不然可能對「OOO」擁有「主權」喔!

不過你口袋2000元鈔票掉在地板上,過了好一陣子回頭去撿

有一個是在旁邊看很久,看到你過去才主張是他的

另一個是先用腳踩在上面,說他已經占有了所以是他的

你又該怎麼主張這張2000元鈔票是你的呢?(阿本來就是我掉的啊)

 

不爭取,你就永遠沒機會

 

===========本文(廢話)開始===============

 

很多人或許不知道

「釣魚臺」是「釣漁臺列嶼」的簡稱

由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及岩礁構成

 

現在假設外星人(外太空的生物)來侵略地球,說「地球」是我的

你要怎麼讓他認為,地球是地球人「所有的」?

 

廢話,地球人住在地球,當然擁有所有權

哦?恐龍也可以說地球是他的囉?蟑螂也可以嗎?

 

地球人該提出甚麼主張?

1.我們長久「生存住在」地球。

反問:你怎麼知道別的生物沒有「長久生存」住在地球

換言之:慧心撞地球,人類滅絕,蟑螂活著,所以地球可以宣稱是蟑螂的囉?

 

2.可以主張的主體僅限於「人」?

反問:你怎麼知道恐龍不會主張?說不定他也主張是他的

換言之:地球所有權的主張,是否是依據「物種」?

 

走路被狗咬,因為狗汪汪汪主張這條路是他的

Dog長期在這裡吃喝拉撒,並有撒尿占地盤

人類的主張是長期生存在這,並有生存的事實占地盤

 

狗咬人,是因為他不同意你的主張,但是狗不敢咬恐龍

人驅離狗,是因為不同意狗的主張,說它是「野狗」占有人的生存空間

 

講到這邊,我們已經知道一件事情

「所有權」是被「賦予的」,在法律經過「登記」產生「效力」

 

登記就是一種主張,是人才會做的事情

因此,「狗撒尿」的效力在「人登記」的範圍是不被認同

 

玩過世紀帝國的話,你應該更瞭解甚麼是「占領」「侵略」行為

「占領」很像是「占有無主地,就變成我的領土」

「侵略」比較像是「把別人的土地變成我的土地」

 

題外話:依我國法令

占有,可以主張有時效取得,分為善意或者以外

就好像上面占領跟侵略的行為

當然法令講得更複雜,筆者不是學法律的,就跳過不深談

不然這篇大概會變成法律辯論大賽

 

哦?不談法律,那釣魚臺到底是誰的?

釣魚臺現在有3個人主張是他的吧!

 

那我問你,澳洲是誰的?澳洲人

為什麼澳洲是澳洲人的?

因為是澳洲人組成的國家,屬於澳洲國家的領土

 

白話文:澳洲人從小到大在那邊傳宗接代和生存,誰也不能趕走他

所以把澳洲人未來搬到其他地方,像是外太空好了,澳洲視為大島空無一人,就是別人的囉?

 

是嗎?是嗎?是嗎?是嗎?是嗎?是嗎?是嗎?是嗎?是嗎?

是嗎?

 

來來來,以下是有趣的心理分析測驗(才怪)

答說「仍是澳洲人所有」的你

可以告訴我沒有澳洲人的大島,1萬光年後還是澳洲人的嗎?

沉在海底的傳說國家亞特蘭提斯,如果浮出大陸,可以再次宣稱亞特蘭提斯是他的嗎?

 

題外話:

假設你的土地在河川旁邊,假設早期登記且非公有

地球暖化被淹沒了,我國的法律是「視為消滅」,但是是暫時的

哪天地球「冷化」又跑出來,我國法律是可以「請求回復」所有權

 

好啦,不扯法律,我們用常理看

亞特蘭提斯沉入海底1萬光年,再浮出來假設旁邊國家也是亞特蘭提斯

當然就是亞特蘭提斯的

如果旁邊國家是中華民國,亞特蘭提斯人都搬去大陸

那我們就可以「佔領」並且宣稱這個浮出來的大陸是中華民國的

如果亞特蘭提斯人也不想跟我們吵,就會變成當然是中華民國的

 

如果旁邊也沒有國家,也沒有亞特蘭提斯人的存在,就會變成無主地

意思是,中華民國越洋去佔領並在上面傳宗接代、持續生存,又可以主張是中華民國領土

 

所以反問,澳洲人搬走到外太空,還可以主張澳洲這個大島是澳洲人的嗎?

沒有答案啦!哈哈!因為都說不談法律了

(靠,那之前在講啥?)

 

所以世紀帝國的玩家,或許可以用「佔領」的方式來宣示主張

意思就是你認為「這是無人大島」

或者認為「這原本是澳洲人的,但是現在我占領了,除非澳洲人來跟我談」

 

好啦,我知道又扯遠了

所以澳洲大島目前是澳洲人組成的國家所有,可以宣示主權

除非發生因為其他因素,變成希特勒所有並宣示主權

不然澳洲人住在澳洲大島,可以推論澳洲是屬於澳洲人的,而且有某種條件承認它的效力

像是登記啦!事實啦!宣稱啦!還是甚麼的

 

簡單的例子,結婚要登記,登記就是夫妻,小三暫時沒有權利宣稱他的名份

即使他們再一起,也是小三無對外效力,身分證上的配偶還是有名字的

難怪小三會一直慫恿別人「離婚」(失去對外效力),也就是法律的公示原則

失去公示原則,也失去公信原則,都離婚了還可以主張對方是我老公還是老婆嗎?

 

所以我們又談到一個法律上的「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大家都認可,有法律也不一定合理

 

阿這不就很矛盾

日本人說,我當初依據國際的法令將釣魚臺列為日本領土喔!(日本人的公示原則)

但是,台灣人認為這本來就是台灣的,有郵遞區號啊!(中華民國提出的公示原則)

又,對岸同胞認為這是他的,台灣也是他的

 

阿這樣看來,國際法不是很厲害?國際法令不是大家都認同的嗎?

噢!國際法是拳頭大的國家s一起訂出來的

 

假設甲、乙、丙聯合說電腦以後都要100萬,定成超級憲法

如果大家接受,他就是100萬

如果大家不接受,那他還是100萬嗎?

這個超級憲法有沒有問題啊?

 

甲說:有啊,這是法律喔!

乙說:我是依著法律,所以當然有囉!

那消費者不就是待宰的羔羊,讓甲乙丙隨便宰割嗎?

 

所以有我國有「公平交易法」,防止聯合壟斷

在國外有稱為「反托拉斯法」

 

這樣國家與國家的聯合行為,已經侵害的別國的主權

別國不就是待宰的羔羊嗎?

 

所以有人會說:法律是人解釋的

意思就是並無絕對,只有相對

但是只有相對(像是道德),不足規範,所以用一個大家共同遵守的底線(就是法律)

遵守的方式有問題,而且大家都這麼認為,就會「修法」

 

像以前男尊女卑,男生拳頭大,法律是一堆臭男生訂出來的

一堆臭男生條款當然就會侵害女生的權利

現在女男平等了唷!當然要修法

像是有些國家是女尊男卑,你去研究一下它們的法律,你就知道

 

好了,我扯到哪裡去

(謎:你也知道啊?)

 

國際法故然是國家之間的規範,具有公示力,相對有公信力

但是3個國家都有主張事實

這還是一場「羅生門」

 

只是有拳頭的大國s,理所當然認為法律為依據

誰依據國際法宣稱,釣魚臺就是他的

又釣魚臺已經無人居住,先前雖然有人在上面

但是都已經搬離,你說要回來主張,當然會有不認同的人出現

 

我想,除了世界統一被外星人統治,然後被洗腦地球人也是外星人

(像ISIS只有自己認可自己(自己洗腦),也有自己的領土(?),沒人認為他是一個國家)

否則釣魚臺這個問題可以吵到「世界統一」還是「慧心撞地球」

 

不然,你又該怎麼說「釣魚臺不是台灣的呢?」

 

筆者絮語:

筆者是非法律、土地專業科系,這篇是筆者考完不動產經紀人當日

開始天馬行空、胡思亂想的文章

在一個國家有法律與道德的規範

但是在國與國之間就變成多數決或者拳頭大的說話

今天,有人拿出法律、有人拿出過去、有人拿出拳頭

那我們又該如何主張?

 

筆者看到有網路達人將釣魚臺歸屬,以國際法作依據

當然也有看到以過去事實為依據

說釣魚臺主權因早期侵略行為才改變,但是已經簽訂條約要還了

 

先不說筆者支持哪一個

也不要說簽條約一定規範的超級詳細像是圖書館藏書一樣的內容

馬關條約簽訂要放棄台灣及附屬,包括現在及未來,但是沒細到小島

(當然不會寫明我要還台北市、新北市....或者OO里、OO路、OO房屋、OO細菌、OO原子)

Vs.小日本依據國際法宣示領土主權

 

這將是一個吵不完的議題,而且是國家的議題

我們在台灣說釣魚台是我們的,理所當然

我們在澳洲,說釣魚台是台灣的,他就會問你「是依據甚麼?」

 

這就是為什麼筆者將視野拉到外星人來看地球的所有權

扯到不同物種之間,對於主張認定的不同

再來才說到國家與國家之間,要怎麼認定才會被大家接受

 

當然,我在臺灣,理所當然認為釣魚台是台灣的一部

為什麼還要提出國際法還是甚麼依據

反而會提出奇怪的理由

像是離我們家很近啦,之前屬於我們家只是被小日本侵略

但是小日本已經說要還了,但是沒有明文說到要還甚麼細胞、原子、分子

阿現在小日本你又說依據國際法是你的領土

 

筆者當然也會很不爽啊!

 

不過撇開情緒,就事論事

馬關條約,台灣割讓給日本,寫道台灣及所有附屬島嶼

中日和約日本放棄台灣一切權利(當然有領土),並適用臺灣及所有附屬島嶼,包括現在及將來

先不考古說內容有沒有出入(因為是網路轉載條約內容,我放在最後面)

 

所以你現在知道,為什麼小日本說,我是先「發現」並且在上面有「定著於土地之物」(甚麼建物都好)

所以你現在也知道,為什麼台灣人民要去上面「插旗」

 

我們可以主張的,就是用「中日和約」輔以「馬關條約」

再證明日本玩世紀帝國侵略及佔領擴張領土以前,釣魚臺的確是台灣人擁有的

但是這個非常難啊!說不定他早期就是無人島

「推定」的效力是可以「舉證推翻」

但是「舉證﹞」又是何其困難

所以有人說,那就按照距離,當然會被質疑

哪有離得比較近就擁有所有權?

那我搭捷運靠這位帥哥或正妹很近,他就是我老公老婆嗎?

還是我在帥哥正妹旁邊蓋超級大豪宅,帥哥正妹的小鐵皮屋就是我的?

 

很榮幸的,你又看完筆者在這邊「練肖話」

唉...對於釣魚臺是台灣領土的議題

大概是永遠吵不完了

 

唔,當你在路上「發現」地板有「紅包」,千萬不要亂撿,不然可能對「OOO」擁有「主權」喔!

不過你口袋2000元鈔票掉在地板上,過了好一陣子回頭去撿

有一個是在旁邊看很久,看到你過去才主張是他的

另一個是先用腳踩在上面,說他已經占有了所以是他的

你又該怎麼主張這張2000元鈔票是你的呢?(阿本來就是我掉的啊)

 

不爭取,你就永遠沒機會

 

(以下是馬關條約、中日和約的內容)

摘錄一下內容

馬關條約

第二條:下列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一、遼東半島。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群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五條:割讓土地內居民能任聽其遷移界外與變賣資產,唯條約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第十條:條約批准日開始,停止交戰。
第十一條:條約由中日兩國批准,日本明治28年(1895年)5月8日,清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

一、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
  四十一年八月五日互換批准書
  四十一年八月五日生效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五條 茲承認依照金山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包括由於中華民國紀元前十一年即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簽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附件及補充之各換文暨文件所產生之一切利益與特權;並已同意就關於日本國方面廢除該議定書、附件、換文及文件。
第九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締結一項為規範或限制捕魚、及保存暨開發公海漁業之協定。
第十一條 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第十二條 凡因本約之解釋或適用可能發生之任何爭執,應以磋商或其他和平方式解決之

二、議定書
(一)本約第十一條之實施,應以下列各項了解為準:
  (甲)凡在金山和約內有對日本國所負義務或承擔而規定時期者,該項時期,對於中華民國領土之任一地區而言,應於本條約一經適用於該領土之該地區之時,開始計算

三、換文

(一)日本國全權代表致中華民國全權代表照會譯文
照會 第一號
  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本代表謹代表本國政府提及貴我雙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四、同意紀錄
(壹)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
  『本人了解:本日第一號換文中所用「或將來在其……」等字樣,可認為具有「及將來在其……」之意。是否如此?』
日本國全權代表:
  『然,確係如此。本人確告貴代表:本約係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之全部領土,概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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