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都市更新,大家第一個會想到文林苑

12月12日,正好是文林苑爆發的時間

簡單的說就是「不同意戶」被「政府強制拆除」這件事情

今天筆者就撇開「法律」的角度,客觀(?)來闡述一些事情

 

首先,「拆除」本來就是一件「違反人性」的行為

如果現在有人要把你家給拆了,你會開心嗎?

「住」是一種「行為」,「家」是一種「場所依戀」

「建築物」是塑造「空間」

 

你並不會對任何空間產生場所依戀

就好比你每天經過的馬路、捷運站、公車站

 

這邊簡單提到就好,不贅述

所以這部份的小結

 

「更新」的行為是甚麼?

「更新」的對象是甚麼?

 

如果弄懂這一點,其實問題大概解決了大部分

 

民眾直覺性的「都市更新」

十個有十一個會說「大概是房子拆掉蓋新的」

問題是,你要如何「說服」都市更新範圍內的住戶

 

華爾街之狼李奧納多最後這麼說「你要怎麼對我賣出這支筆?」

套在都市更新也一樣,你要怎麼說服我

(1)搬家

(2)房子被拆

(3)接受新的房子

 

如果,這個房子不堪使用(物理耐用),像是損毀50%以上有傾倒毀壞之虞

是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都市更新條例,都是可以實施重建

因為是「危害生命及財產安全」,有就是「公共利益」

 

但,如果這個房子不敷使用(經濟耐用)

像是住了50年,雖然房子還是堪用,但是因為建物本身老舊、家戶人口增加或其他原因

人們有了「換屋」的需求時

這個時候也可以透過都市更新的方式

 

這邊我們就有一個問題,是否每個人都認為該「換屋」呢?

請問,如果有1000個人,這1000個人要如何達成共識

 

很難,真的很難

夫妻都會爭吵、世代也有代溝,更何況是不同的住戶

 

這裡,都市更新用「多數決」的方式,來決定更新與否

在法律的語言叫做「同意比例」

 

用反面的例子,社會都會看到現今學校的問題

假設有10個人在霸凌1個人,這10個人形成多數決

那這1個人是否理當受到霸凌?

 

當然不會,一定會反擊

我為什麼要受到霸凌?

 

但是現在狀況反過來

如果10個人同意都更,1個人不同意都更呢?

那該如何處理?

 

這10個人的權益是否要受到保障?

那這1個人的權益是否也應該受到保障?

 

舉個公寓大廈的例子

如果管委會決定在你家牆壁外面裝攝影機

導致你家牆壁漏水,有壁癌

賠償責任是你要自認倒楣?還是管委會要共同賠償?

 

如果用這樣去反推

這1個不同意戶損失,應該是10+1的人要共同去承擔

這10個不同意戶的損失,也是10+1的人要共同去承擔

 

換言之

假設1不同意戶損失是22

假設1同意戶的損失也是11

 

那麼,不同意戶的損害賠償,這11個人每個人要付出22/11人計算

同意戶的損失,也是每個人要付出11/11人計算

意思是這位不同意戶要收到2,但也要付出1,最後是+1

但是同意戶要付出2,也會收到1,最後是-1

這個1,有些同意戶並不願意付出

最後結局(1)都更暫停(2)由第三人支出

 

所以,都市更新有個「實施者」

可以說是建商、營造廠,有的是政府公辦都更

 

好,假設同意戶都不願意多付1

那麼,實施者就必須付出1x22

這就是實施者意願的所在

 

當然,這邊是屏除「完全反對」的假設下成立

也因此,實施者必須擔任「居間」的角色,也就是協調者

 

講到這裡,必須暫停一下

我們要回過頭來看「完全反對」的狀態該如何處理?

這時要明白他的原因

假設,這是他的家,不願意離開,有了場所依戀

 

對於這位不同意戶,理所當然應該「尊重」

因為,拆除的動機並不是有「危害生命及財產安全」

筆者認為,既然沒有危害安全之虞

當然沒有強健的理由可以「說服」住戶離開或換屋

更甭論「強制拆除」這件事情

 

在我國法律中,如「徵收」必須要有所公共利益

也就是「政府」的手段

然而都市更新是「民意」(當然公辦的例外)

既然是民意,何來強制力?

 

像是稅單沒繳錢,你說錢是我的財產

但是繳稅是「義務」,不履行義務而有「強制力」,沒甚麼話好說

反觀,都市更新並不是住戶的「義務」

那麼加諸在上面的「強制力」,反而是一種「霸凌」

 

在此,筆者認為,既然要都市更新

更應該從有「生命財產安全」之虞的地區著手

筆者並不反對強拆這件事情的存在,但是應該立在有「生命財產安全之虞」的基準

例如流浪漢霸佔半拆屋,半拆屋有公共安全之虞,應該有強制力驅離

又例如颱風天跑去觀浪,觀浪的地點有影響民眾安全之虞,該強制驅離

 

都市更新,實施者想從中獲利,仍然要各憑本事

如果是公辦都更,必須要有更強的公益性或理由

 

在這裡,不得不講講政府「公辦都更」

公辦都更,有很多產品

但是筆者認為

1.公共安全的,像是這個地區隨時會倒塌,所以更新後的產品應該是「安全避難」,例如防災公園

2.文化資產名勝古蹟,發展的歷史必須受保護,產品可以是「整建維護」配合「周邊活化」,像是「園區」的發展

其實可以很多

但筆者不是很贊同活化的產品是「地上權」或者是「可銷售」的產品

為什麼?

第一、政府變賣公有財產,會涉及圖利之嫌

第二、無公共安全必要、保存必要,動機不足還是會有圖利之嫌

 

那麼,現在推出的「公營住宅」政策呢?

只租不賣,財產依然屬於政府,提供更多買不起房的民眾滿足居住需求

此時才有所謂「公益性」

但是同時,也造成周邊住戶有潛在的損害

像是公營住宅住戶水準不同,也就是行為,會影響周邊房價

 

要不要處理?當然要

怎麼處理?

 

請問,你用電是否需要變電設施?車子加油需不需要加油站?

如果變電設施、加油站放在你家旁邊,你會不會抗議?

 

 

那,這些都是公益需要,是不是不要設置,大家點燈、搭人力車?

呵呵,這時是否有兩害取其輕的觀念呢?

 

再回來講「徵收」這件事情

因為有其必要性,如果協議價購不成,就是用強制力徵收

但是「大埔」案是否符合這個要件,筆者不想在這邊贅述

 

這裡要說的是「公營住宅」是否有其必要性,必要到用都更拆除住戶的家,而興建公營住宅?

這時候的「強制力」介入,是否妥適呢?這邊不做評論

 

如果政府用自己的土地蓋公營宅,頂多被附近住戶罵到臭頭,但是仍然可以執行

如果政府用私人的土地蓋公營宅,不僅被罵到臭頭,而且勢必有更多訴訟反對聲浪

 

端出的牛肉雖然很好看,能不能做又是另一個問題

為了弱勢族群,大家都贊成

當影響到自己的權益,是否每一個人都要為了弱勢族群而犧牲?見仁見智

 

所以,如果要用都市更新落實公營住宅的理念

端出的牛肉,必須要有方法論

 

依據筆者不專業淺見,可行的方法有幾種

第一個,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政府的公有土地

意思是,政府用自己的土地蓋公營住宅,所有權人處分其財產權(政府可以當作公法人)

第二個,都市更新附加條件回饋公益性

意思是,住戶都同意,才准許都市更新,這要看實施者的實力

第三個,公有財產都市更新,原理同第一個

 

否則,都市更新的公益性何在?

 

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促進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

我家住的好好,為了要蓋商辦、豪宅,要拆我家?

 

復甦都市機能?

可以告訴我,都市原有的機能是甚麼?

如果要蓋捷運,我可以理解,如果只是蓋商辦、豪宅,要拆我家?

 

改善居住環境?

蓋商辦、豪宅就可以提升居住環境?

不如蓋公園,還有休閒、防災避難功能,會不會比較實在?

 

增進公共利益?

蓋商辦、豪宅增進到誰的公共利益?

 

所以都市更新,最後的產品是甚麼?大家可以一起想一起

如果大家都同意,沒話說,蓋商辦、蓋豪宅、換新屋,很好!符合法令規定

 

如果有人不同意,不管甚麼理由,就會涉及侵害到「財產權」

除非這個產品真的有「必要性」,而且有「公益性」

縱觀民間辦的都市更新,哪一個產品符合「必要性」+「公益性」?

除非是慈善事業

 

那,民間辦的都市更新,又如何打著「公益性」的口號?

幫忙開馬路、蓋公共設施、回饋公益空間、維護古蹟歷建,這不是政府應該做的事情嗎?

這些「公益性」有理由強到可以有「強制力」?

 

一個都市,是一個有機體,我們可以想像成「一個人」

人會老,如果身體的機能不堪使用,生老病死本來就是正常的循環

如果,活到40歲、50歲、60歲,你會想去換一個18歲的心肝脾肺腎嗎?

還是用保健的方式來維持身體機能呢?

 

當然,如果真的有癌症,必須治療、切除等,這是危害的有機體的安全

如果不是癌症呢?想要換一個心臟、肝臟還是任何器官,這要看個人意願

並不是多數決,就可以換掉一個人的腦袋

 

最後我們回過來講,文林苑事件

第一個,請問它的產品是甚麼?是公園嗎?公益性?

第二個,有沒有危及「生命及財產安全」?必要性?

第三個,有沒有萬眾歸心,百人一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危害公共安全或有虞慮,才可以啟動重建

都市更新的規定中,額外訂定多數決,就可以啟動重建

 

大家都爽,沒意見

反觀,加裝個電梯,1樓住戶通常都是反對

是否要有強制力介入?政府強制代裝電梯,然後住戶要出錢

 

如果你的答案是反對的,可能你不是1樓住戶

那筆者會反問,如果你住在1樓,你還會同意並出錢嗎?

多數決可以強制你嗎?

你看,電梯造福全體住戶,你住1樓用不到卻與全體住戶為敵耶!

 

雖然文林苑最後也落幕了,是交由司法判決

也照顧到多數人的權益

但是如果每件都更案都要交由司法判決

是否更浪費社會成本?這又是另一個問題

 

筆者絮語

筆者是一個沒錢的魯蛇,假設住在四合院好了

家裡有很多很多人要住,十代同堂,屋子都還堪用

如果因為都更,我家變成好高級的電梯大樓

但是10個人要擠一間屋子,請問我會願意嗎?

你會願意嗎?

怎麼樣才會願意?

這裡打個問號(其實也是懶得寫下去)

 

「如何說服我買這支筆?」

有看過華爾街之狼,應該很熟悉這句台詞

第一、我是否需要這支筆?

第二、我買這支筆,對我有甚麼好處,可以說服有意願買這支筆?

第三、我不願意用這支筆,多數決可以強迫我換這支筆嗎?

 

道法自然、順其自然

有些事情是強迫不來的

 

arrow
arrow

    廉貞貪狼不專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